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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7-13 12:01:00

  

 

 

九府厅函2017〕58号

 

关于在我市中心城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定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房地产“控房价、防风险、防泡沫”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保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区住房实行限购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时间、区域和对象

1.限购时间。20177月13日到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2.限购区域。从长江大桥起,沿福银高速至庐山大道立交桥交汇处,沿庐山大道向东南(含加州风情项目),至庐山大道与濂溪大道交汇处,沿濂溪大道向西,至濂溪大道与十里大道交汇处,沿九园路向西(含半山溪谷项目),至九园路与通岭大道交汇处,沿八里湖西岸道路至八里湖北大道大桥处,沿八里湖新开河至长江,以上路段、河流与长江形成的闭合范围。

3.限购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房,下同):

1)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在限购区仅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含住宅性质公寓,下同);

2)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且在限购区无住房的(限购政策出台后不能通过补缴认定)。

二、已拥有住房的认定

1.家庭在限购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下列情况:

1)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已进行网签新建商品房合同或网签存量房合同确认(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2.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书(并有与购房人相关的银行进账凭证)、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继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3.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政策范围。

三、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

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在限购区域内购房流程如下:

1.购买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

    1)熟悉住房限购政策;

2)购房人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四楼有关窗口,下同)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查询家庭住房情况(《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购房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房产交易窗口)申请《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承诺(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限购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收取购房人《确认表》,网上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房产交易中心大厦二楼,下同)提交《确认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备案;

5)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备案。

2.通过中介机构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

    1)熟悉住房限购政策;

2)购房人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查询家庭住房情况(《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购房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申请《确认表》,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承诺(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代理限购区域内存量房时,应收取购房人《确认表》,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提交《确认表》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5)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网签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网签备案。

3.自行交易购买限购区域内存量住房

    1)熟悉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内的存量房只能向符合购房政策对象出售;

2)购房人向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

供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个人住房情况(《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购房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及《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向购房资格确认窗口申请《确认表》,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承诺(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卖房人出售限购区域内存量房前,应查验购房人《确认表》,买卖双方到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提交《确认表》,申请交易网签备案;

5)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核查《确认表》及其他资料,符合限购政策购买条件的予以网签备案通过;不符合的,不予以网签备案。

四、其他事项

1.购房人在限购时间内,只能申请填报一次《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

2.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资料审核,按规定出具《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并严格审核购房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出具《确认表》,并在办理

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时,要对《确认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房管部门将视情节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自行交易限购区域内存量房的,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4.市房产局、市不动产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购相关工作。

 

    附件:1.《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本市户籍)

2.《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非本市户籍)

 

 

 

 

2017年7月12日


附件1

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样表)

(本市户籍)

                                                 单号:

 

申购

人情

申购人姓  名

 

 

户籍

所在地

 

联系

电话

 

证件

名称

 

证件号

 

 

 

 

 

 

 

 

 

 

 

 

 

 

 

 

 

 

中心城区拥有

住房情况

1套住房      □无住房

本市已购

住房区域

区          路(街)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了解住房限购政策内容,自觉遵守九江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已全面如实填报已购住房情况,并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年    月   日

购房资格认定情况

经核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确认本表所列申购人符合限购政策所列购房资格。

 

 

核查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请妥善保管此表,购房后申请备案时将予收回。


附件2

九江市购房资格确认表(样表)

(非本市户籍)

                                                 单号:

 

申购

人情

申购人姓  名

 

 

户籍

所在地

 

联系

电话

 

证件

名称

 

证件号

 

 

 

 

 

 

 

 

 

 

 

 

 

 

 

 

 

 

前1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情况

个人所得税

□已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

□已连续缴纳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了解住房限购政策内容,自觉遵守九江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已全面如实填报已购住房情况,并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

                           

 

   年    月   日

购房资格认定情况

经核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九江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出具的《九江市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情况查询证明》和市地税局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或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确认本表所列申购人符合限购政策所列购房资格。

 

 

核查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请妥善保管此表,购房后申请备案时将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