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招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07 16:59:00
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房地产公司、市置地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房经营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公平配租、有效使用和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九江市中心城区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招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九江市中心城区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招租管理实施办法》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30日
九江市中心城区保障房小区
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招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功能,满足小区住户的日常生活需求,规范招租及使用管理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在保障房小区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可用于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门店、商场、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房屋。
第三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分为公益类和非公益类。幼儿园为公益类,门店、商场、农贸市场等其他类型房屋为非公益类。
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应按照“优先保障、普惠住户”的原则,优先保障本小区住户需求,并实行普惠型经营方式。
非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应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均衡”的原则,进行经营范围及功能区域划分。
第四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招租及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监督指导,各保障房小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租分配
第五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招租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务实有效原则,采取公开竞租方式进行。
第六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的竞租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法人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个人则需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七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在招租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以综合评分法确定中租对象。非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以底价竞标法确定中租对象。
综合评分法,即在承诺实施普惠型经营方式的基础上,采取“竞能力、竞业绩、竞优惠”的“三竞”方式,通过实地考核与现场陈述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最高者为中租人。租金标准为招租底价。
底价竞标法,即在确定各经营用房允许经营范围和功能区划的前提下,采取“明标暗投”方式,由各竞租人书面报价,现场公开各竞租价,高于招租底价,且竞租价最高者为中租人。租金标准为中租报价。
第九条 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招租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批准。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情况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招租申请。
(二)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公布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现状、周边情况、租赁期限、报名地点、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情况。
(三)竞租报名。竞租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报名处登记报名,每个竞租人限报一处,并提供详细经营计划说明材料。
(四)审核考察。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竞租人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实地考察其现实经营情况,并留存现场照片。
(五)缴纳保证金。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通知审核考察符合条件竞租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竞租保证金,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即视为自动放弃竞租。中租人竞租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租人竞租保证金将在招租结束后20日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六)制作竞租书。竞租人按要求制作《竞租书》。《竞租书》应明确普惠型经营收费标准及优先保障本小区住户需求承诺等内容。《竞租书》宜采取统一格式,并装袋密封。
(七)现场评定。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竞租开标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布竞租时间。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评委会。竞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竞租书》进入竞租现场,并按提交《竞租书》的时间顺序,逐一进行现场限时陈述,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实地考核人员就现实经营情况出示照片,进行统一介绍,评委会对照各竞租人提交的《竞租书》,结合现场陈述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按得分情况对竞租人进行排序,明确得分最高者为中租人。如出现两个或多个相同得分最高者时,则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租人。评分全程进行现场公证监督,评分及中租情况现场公布。
(八)签订合约。中租人须在竞租成功5个工作日内根据《竞租书》内容,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条 非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招租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批准。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小区情况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招租申请。
(二)发布公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公布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现状、周边情况、租赁期限、报名地点、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情况。
(三)竞租报名。竞租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报名处登记报名,每个竞租人限报一处,并提供详细经营计划说明材料。
(四)报名审核。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对竞租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准予竞租书》,告知具体竞租标书递交时间、地点、竞租保证金数额等相关事宜要求。
(五)缴纳保证金。竞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竞租保证金,未按时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租。中租人竞租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租人竞租保证金将在招租结束后20日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六)制作竞租书。竞租人应按要求制作《竞租书》。《竞租书》中应明确竞租房屋、经营类别、月租金金额等内容。《竞租书》宜采取统一格式,并装袋密封。
(七)现场竞租。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竞租开标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布竞租时间。竞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竞租书》进入竞租现场。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公证的共同监督下,对《竞租书》进行现场拆封,并现场公布竞租报价。每个竞租房屋按报价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以报价最高者为中租人。如在某个门店竞租中,出现两个或多个相同报价最高者时,则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竞租中租人。
(八)签订合约。中租人须在竞租成功5个工作日内根据《竞租书》内容,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 中租人在竞租现场明确表示放弃中租资格的,经公证人员确认,可按公益类评分由高至低、非公益类报价由高至低依次递补,重新确定中租对象。
第十二条 中租人未在现场表示放弃,又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按违约处理,原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可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运作、公开竞租、整包承租、统一经营”的方式,采取统一承租方式,将整个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整体打包,通过邀约、商务洽谈等形式进行公开招租。由具备经营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取得整包租赁权后,由其负责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在租赁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对象共同对承租房屋进行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的租赁费用按年度收缴,并一律先缴后租。承租对象应按时缴纳租金,同时自负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应按招租要求的用途和功能区划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损毁、破坏房屋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应遵照安全、方便、互谅互让原则经营使用房屋,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环境保护、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也不得对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碍。对房屋实施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在未经许可前,不得实施装修。
第十八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办齐相关的工商、税务、卫生等各种证照、资格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十九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应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为准。承租对象应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按消防部门要求,自行做好消防安全防护措施,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方予经营。
第二十条 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可给予承租对象一定期限的免租装修时间。具体标准为:租赁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免租期30天; 租赁面积501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免租期60天; 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免租期90天。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后承租对象愿意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届时物价指数,按每年递增3%-5%的标准提高租金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承租对象不再续租的,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将在合同到期后,重新对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二条 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在租赁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退出经营的,需提前6个月向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退租申请,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按违约年限与合同承租年限比例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已缴租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对象退租时须与经营对象结清所有收费款项,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承租对象自行承担。
非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在租赁合同期内退出经营的,可向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提出退租申请。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按违约扣除其合同履约保证金,其已缴租金自完成退租手续后下个月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障房小区经营性配套服务用房承租对象,应自觉遵守竞租承诺及合同约定。特别是公益类配套服务用房,应严格按照普惠型经营方式开展运营,并优先确保本小区住户使用需要。如有发现违反上述要求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承租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房屋,同时按违约处理,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已缴租金不予退还,并限期腾退房屋。承租对象未在规定期限腾退房屋的,保障房经营管理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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