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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文章来源: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1-17 10:51:00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九房字〔2016〕125号

九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的监管。

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多方监督、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出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款、项目抵押贷款本息、税费等。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第七条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九江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市银监局)是九江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每年年底向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应遵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合作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十条  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收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并与监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应当按开发项目分别开设监管账户。在具体实施中,开发企业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也可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次开立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申请开立监管账户的操作流程

1、申请。开发企业从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打印《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监管部门。

2、要件提交。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2)资质证书;

3)预售方案;

4)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审核。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4、账户开立。开发企业持《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合作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由开发企业名称加项目名称(含楼幢号)等组成,该账户的预留银行印章应与监管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账户为专用账户,仅限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使用,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合作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者购房贷款等为理由要求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从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打印《九江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经开发企业与合作


银行盖章后,开发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部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监管协议》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开发项目立项批复;

    2、《商品住宅成本公示表》;

3、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协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合作银行和监管部门书面同意。

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监管部门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部门出具《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开发企业持该通知书到相关合作银行


办理变更手续。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变更期间原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直至新的银行监管账户设立,并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合作银行监管帐户。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合作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银行凭证。

第十八条  预售资金收缴和入帐。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的合作银行和帐户直接到合作银行柜台将购房款交入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相关票据。

2、购房人通过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相关票据。

3、买受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账户;

4、属开发项目贷款的资金也应当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资金监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九江市商品房预售签约明细表》;

3、《江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4、用款计划(《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和合作银行出具的监管账户余额对账单,监管账户明细及余额;

5、首次用款后,每次申请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6、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监管资金的起付。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达到发生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备注: 资金具体数额由监管部门在三方协议中明确)的10%时,开发企业才可以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监管资金的使用按照形象进度和定期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划转和拨付。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范围内的预售资金,应于每月10日前将用款计划分别报监管部门和合作银行备案,并填写《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监管部门在查看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按楼层)后,符合使用条件的,在《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上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开发企业凭备案表到合作银行办理划拨手续。

每笔监管资金的划转和拨付按预售款到账不高于70%的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特别是在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时。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查勘资料档案,必要时可保存查勘纪录、施工进度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开发企业可以向资金监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用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的10%,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补充备用金的,开发


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并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四条  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预售证批次的核算投资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计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同时计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1、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2、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未按核准的项目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预售商品房项目停工的;

  6、预售商品房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其他不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退款处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部门提交《九江市商品房预售


监管资金退款申请书》和《九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监管账户退房退款申请表》,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部门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核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九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退款通知书》,通知合作银行转拨。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管申请备案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监管账户明细及余额;

4、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证明材料;

5、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监管部门收到撤销商品房监管账户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撤销条件的,由监管部门在《九江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撤销监管申请表》上签章,出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通知单,开发企业持申


请表和通知单到合作银行办理解除监管账户手续,向合作银行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资金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对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及其资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